3、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年度内资产报损总额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受托管理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有价证券损失核销,金额在10万(含10万)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由受托管理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受托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区财政局。
(二)审批。区财政局根据资产处置额度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申报经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出售,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核准。经备案核准后,申报单位资产出售转让应以评估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不得低于评估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损、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鉴定机构或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各部门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