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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二)镇相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工作,成员由镇领导及镇财政、监察(纪检)、审计、信访、房地产管理、民政、劳动保障、集体资产管理、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组成。
  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区、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合力,深入基层、规范指导,做好村民思想稳定工作。
  (三)村建立撤制工作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撤制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与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村撤制工作小组要本着依法、民主、实事求是的精神,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撤制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村民小组(生产队)撤制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撤销村民小组的建制:
  (一)村民小组所属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用)或征收(用)土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计算人均不足二分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村民小组已经合法程序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第五条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民小组撤制工作程序:
  (一)村民小组(生产队)通过清产核资和评估,根据有关政策,提出队级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 村民委员会对拟撤销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及权属范围内土地性质进行确认,报镇土地管理所与区房地局审核,如审核中有集体土地存在的,必须对上述未征收(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予以处置说明。
  (三)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拟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未征收(用)集体土地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并书面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
  (四)镇政府审核后,批复是否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并报区政府备案。
  (五)区政府接到撤制备案后,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和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后续工作。区房地局根据市政府的征收土地的文件,再根据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撤销村民小组资产处置方案的鉴证意见和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处置表,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配合做好撤制村民小组的未征收(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做好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的工作;区公安分局根据现行户口政策,做好剩余农民户口农转非工作;区国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有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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