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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村民委员会撤制条件:
  (一)村民小组全部撤销;
  (二)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落实社会保障;
  (三)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村民委员会已经合法程序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五)完成农村旧宅基改造(或已有农村旧宅基改造计划);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村,可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建制。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及要求)
  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程序:
  (一)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国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处置时限等,并报镇撤制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及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三)村民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委会员建制及资产处置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委会员建制的请示。
  (四)镇政府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有关附件。附件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请示、村资产处置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区房地局出具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用)工作的相关意见;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16周岁以上人员全部落实社会保障的审核意见;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审核意见;区国资委出具的有关拟撤销村民委员会资产处置的鉴证意见。
  (五)区政府办公室把“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流转至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在审核村民会议及各成员单位意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提交审核意见,并代拟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批复。
  (六)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文件生效后,村撤制工作小组在区国资委、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八条 (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涉及村民小组、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按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区政府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但尚未完成集体资产处置的村、队,仍应按规定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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