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要建立统计报表档案,以满足全面统计、抽样调查和综合分析的需要。
(四)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工具,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信息,解读统计数据。
四、加快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软实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按照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市、县、乡(镇)统计机构要完成三级联网,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的现代化;市、县两级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建成视频会议系统;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综合经济数据库;三上企业要全面实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统计对象网上直报;乡镇(办事处)和企业统计机构要按工作需要配备专用计算机,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信息的采集、处理、报送能力。
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
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资料来源。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统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健全资料交换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发改、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用于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所需的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等资料。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以同级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要加强统计管理工作,督促所属行业管理的基层单位建立原始记录档案、统计台帐、报表档案,确保数出有据。
六、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