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活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9月至12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两非”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有关禁止“两非”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了解依法整治“两非”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两非”整治声势。
  2、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刊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两非”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检举作用。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各地要成立专班对以下3类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广泛获取“两非”线索。(1)调查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2008年10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2)调查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3)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看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12年1月至2月)
  1、快速查处。各地对在“两非”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立案调查,对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郧县、竹溪县、郧西县、竹山县、房县、丹江口市、茅箭区不得少于3例,张湾区、武当山特区、十堰经济开发区不得少于2例。
  2、严格责任追究。经调查取证属实的,对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12年2月至3月)
  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出生人口和计生手术实名登记制度,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切实防范非法鉴定胎儿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