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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养老待遇并有城镇户籍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三)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四)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死亡后按照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死亡后6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的,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费600元,其中:县级承担200元。

  七、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一)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衔接。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二)新农保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社会优抚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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