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员和培训(2011年8月)。8月底前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会,统筹安排部署全县试点工作。对全县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养业务骨干。召开全县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动员暨培训大会,安排部署全县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四)宣传动员(2011年9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方法,采取进村入户、摆摊设点、粘贴宣传单、电视公告等形式大力宣传推行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大力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好处。
(五)组织参保(2011年9月起)。全面推开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本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村(居)民小组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工作,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好本辖区内的参保工作,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并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全县的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为全县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并组织发放。
(六)集中发放。在摸底调查、统计、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全力做好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2011年8月底前举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仪式; 9月10日前完成7-9月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要依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