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厉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危险废物应急事故防范措施。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照《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深化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结合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配套管网的完善工作,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全面加强纳管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制革行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工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直接排污或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012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和环境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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