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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增强居民医保的普惠性,提高门诊报销水平,办法另行制定。
  (六)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为均衡参保单位缴费负担,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可不再为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30周年、女25周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10年后,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在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1999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作为其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以补缴至规定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全市实际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限、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及支付标准、转外就医、慢性病门诊、大额医疗保障标准等具体政策作出统一的规定。各县(市)今后不再另行制定或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

  三、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和风险调剂金制度
  市级统筹采取基金预决算管理下的风险调剂金的方式。基金预算方案编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
  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按市城区和各县(市)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逐年提取,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总额达到相当于全市上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数的20%后不再提取。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风险调剂金的,由市财政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省财政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从下拨该县(市)的上级补助资金中代扣。
  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市本级和县(市)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首先从历年结余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分担,其中同险调剂金最高调剂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上缴调剂金的2倍。调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使用风险调剂金的统筹地区要切实改进医疗保险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的;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未到位的。
  基金预决算和风险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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