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国科发农〔2011〕172号)和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鄂科技通[2011]55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2009-2010年度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均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
2009年-2010年党委政府重视科技工作情况,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科技经费投入情况,科技促进县市区主要产业发展情况,科技促进企业就业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科普工作情况,本地区科技工作特色,党委政府其他部门依靠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举措与成效,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依靠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做法与经验等29项指标。其中党委政府对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情况、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情况、本级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为一票否决指标。
三、考核组织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要求,市政府成立十堰市2011年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冯艳飞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市科技局局长严炳洲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专家任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市本级科技进步考核各项工作,督办和审核县市区填报的考核材料,研究确定推荐先进、考核通过、考核不通过的县市区名单等。
考核工作采用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和数据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以2009-2010年度的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核依据,严格按照省科技厅印发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程序和计分方法执行。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组织考核动员和培训(6月14日)。市科技局负责传达省科技厅会议精神,落实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培训。
(二)自查自评(6月15日-24日)。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按要求负责市本级考核工作,并指导督办县市区考核。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评,组织填报相关表格,整理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定考核材料(6月25日-27日)。市考核小组审核县市区考核材料,研究确定先进县市区考核通过和不能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