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区城管监察大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城管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昌平区城管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主管领导担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管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监察大队。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按照8人/组的标准成立小组,组长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各分队执法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城管协管员担任。
第五章 城管协管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镇管理工作,主动参与并动员群众和社会单位开展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劝阻和制止所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收集并及时反映社区、社会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拆除违法建设,完成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从事城镇管理网格化信息员等特殊工种的城管协管员,其相关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六章 招录与辞退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录选用城管协管员。
第十六条 城管协管员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指导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城管协管员的报名、考试及政审等工作,区协管办负责审核、备案。城管协管员招录选用结果在本地区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