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由各街道、镇购买相关安全保险,(包括辖区内对外开放的学校场地)。
4、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如遇到雷雨、冰雹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终止活动并疏导人员迅速离场,停止开放。
5、公共体育设施中易造成伤害的球架、围网柱和灯架等设施,应增设保护垫等防护设备,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条 维护保养
1、社区健身苑、点器材每4年进行更新或整新,社区公共运动场根据损坏情况一般在5-8年进行整新,学校体育场地及设施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维护。
2、运动场(馆)、公共体育设施要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维修,保持设施的完好及安全使用。
3、公共体育设施在开放前要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记录。
4、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时,要在醒目处悬挂警示告知牌,并调整开放时间,尽快予以修复。
第十一条 卫生保洁
公共体育设施所属单位应制定卫生保洁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场地、厕所、废物箱、洗手池、停车场、进出口通道等场地应应做好卫生消毒和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变更
公共体育设施应纳入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未经上级主管许可不得改变其性质和挪作他用。确因规划、拆迁、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应经区体育局审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有关规定,在同类地段、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或先行补偿费用,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建设标准。区体育局对资助建设的运动场有监督管理权。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
1、各街道、镇和学校应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公园内的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开放所需管理经费,即,人员工资、设施维修、开放消耗等。
2、依法开发场地广告和配套经营服务,补贴公共体育设施日常管理开支。
3、社区健身苑点器材、公共运动场和学校体育场地的更新、整新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