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本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0〕1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制订的《关于本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本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本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9号)文件精神,本区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全面提高本区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等“四项责任”,不断夯实社区消防安全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等“四个水平”,使本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显著优化,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组织领导
成立虹口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和区地区办主任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察考核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络员,落实工作职责,按照《虹口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项目推进表》(附件)明确的节点目标,有序推进“防火墙”工程。
三、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防火墙”工程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社会单位、政府部门、社区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分别明确需要重点落实、巩固完善和创新突破的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本区“防火墙”工程建设。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
(1)社会单位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按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规范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警示标语。
(2)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消防责任人、管理人、重点行业和特种岗位人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社会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疏散引导人员、演练频次和要求,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员工能及时到位处置,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其中,公众娱乐场所应每季度演练一次,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半年演练一次,一般单位应每年演练一次。
2.需要巩固完善的工作任务。
(1)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火灾隐患岗位员工自查、保安值班巡查、安保部门检查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督查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规范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基础台帐,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2)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及“四个能力”建设的要求,制作消防培训教材或课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火场逃生自救、引导人员疏散等基本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记录,提高员工懂自身岗位的火灾危害、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扑灭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的“三懂、三会”能力。
3.需要创新突破的工作任务。
根据市消防局《关于组建超高层建筑、地铁和公众聚集场所专职消防队的实施意见》(沪消发〔2009〕275号)的有关规定,建筑高度达150米以上(含150米)的综合商务楼和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组建专职消防队伍,配齐消防装备,并强化对专职消防队的防火知识培训和经常性训练,不断提高其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能力。在专职消防队队员选拔方面,应注重工作专一性,确保战斗力不分散。未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消防、治安联防和区域单位联防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