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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参照本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部分)

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部分)

  一、农林水利(略)
  二、能源(略)
  三、交通运输(略)
  四、信息产业(略)
  五、原材料(略)
  六、机械制造(略)
  七、轻工烟草(略)
  八、高新技术(略)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水工程、日供水5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厂、输水和供水主管网、跨区县供水管网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桥梁(隧道):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越黄浦江、苏州河(吴淞江)、航道等级三级及以上河道的桥梁(隧道)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公交: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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