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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平安医院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调委反馈意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责令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医闹”行为整治机制

  三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警务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明显标识,派驻民警负责日常治安巡查和医患纠纷的前期处置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警务室或建立民警定期巡查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配备和充实保安人员,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接到医疗机构关于医疗纠纷治安事件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处置停尸闹丧,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1日-7月31日)

  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8月1日-12月24日)

  市政府颁布《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成立宜昌市医调委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向市司法局申请成立“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聘任医调委相关人员,对医调委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医调委医学、法律专家库,进行登记并颁发聘书。

  制定《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接待医疗纠纷咨询制度、医疗纠纷受理登记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工作制度、调解回避制度、调解终止制度、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 12 月 25日-2011年2月28日)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为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1年3月1日开始)

  正式实施《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独立进行调解,努力提高调解医疗纠纷的成功率,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司法、财政和保险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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