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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保持“打拐”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对被拐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实行救助保护。公安机关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六)注重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是贯彻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原则的重要内容,救助管理机构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要依法承担他们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等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在全区率先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并引入社工化辅导理念,其他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也要尽快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七)加强回归安置工作。民政、公安部门要帮助受助人员尽快返家(乡),对于查找不到家庭及家属,同时也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残疾人等人员,或各种原因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的智障人员、精神病人,要妥善安置到福利机构或精神病机构等。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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