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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国资委根据申报情况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发布评审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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