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的条件:
(一)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三)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4.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任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正职负责人3年以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3年,在企业法制建设、法律风险防范、处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取得过特别显著成绩。
第十四条 在企业一、二、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之外,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申报评定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申请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满2年;
(二)专科以及专科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应当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其他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仍然有效。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流程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成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组建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及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