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委托四川省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协会负责评审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州)、(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不单独成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二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人;
(三)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请人及所在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参加评审,其评审结果无效,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独立、公正开展评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附相关个人资料报送所在企业。
(二)企业评议推荐或市(州)国资委审查。省属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评议通过后签署意见,申请材料由所在企业统一报省国资委。市(州)、(区)县属企业申请人的材料经所在企业评议推荐后,由市(州)国资委审查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或市(州)国资委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报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