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将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公示结束后30日内,省国资委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七)备案。省国资委负责将本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统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另行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没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企业实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参照本规定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上述人员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后,没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不得申请企业二级、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在川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可委托四川省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为其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