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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2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全省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高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执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文件,其中高校辅导员申报、评审条件执行琼人社发〔2011〕113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琼人劳保专〔2009〕19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为了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规范,所有申报评审材料要统一装订成册,进行规范申报,因个人材料不齐全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完整提供各种证明材料。评审表的内容必须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严格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
  (四)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须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标明系原件复印件,未经审核盖章的复印件无效。凡因不预审或预审有误而引发的后果,
  一律由受审单位负责,具体经办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上报。省教育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五)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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