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出现执法争议时,应当自行协调,并形成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法制部门组织协调,如果在协调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协调机关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该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切实增强行政监督效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推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作出的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属于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法制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予以监督。
3、积极开展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创新执法检查的形式,邀请区人大、区政协等有关部门参与,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意见,为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并为市政府法制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对被检查单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执法检查建议书,并督促整改。
4、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积极贯彻《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工作机制,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执法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过错、过失等不当行为,以建议或报告等方式抄送行政执法单位和区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问责和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的,其问责和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健全依法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和调解机制,积极引导群众走依法解决矛盾的道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加强指导基层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