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关闭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关闭和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
③加强对委托外运和受委托处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企业的监管,严防污染跨区转移和偷排。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地风险企业进行现场监察,每月监察1次,完善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档案。
3、对利用槽罐车等方式运输污染物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利用槽罐车方式运输处置污染物的企业,重点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内,以及跨区县委托外运处置污水的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处置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排摸梳理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企业,掌握其生产、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性质、水量、委托运输频次、污染物排放去向、年度总委托处置量等。根据台帐记录和物料守恒原理,对利用槽罐车方式运输处置污染物的企业,核算其委托外运污染物总量,核对污染物转移联单,跟踪污染物转移途径。对槽罐车运输和处置污染物企业,重点检查污水来源、性质、频次、相关证件和运输资质、运输车辆情况、收集废水的处置方式、去向、设施规模和工艺等。
②对委托无证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实施联单制度或污染物转移过程总量不匹配的,依法进行从重处罚;取缔无证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企业;有条件纳管的企业要限期纳管,逐步杜绝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行为。
③加强与有关区县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利用槽罐车跨区转移偷排污染物。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利用槽罐车方式运输处置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企业及污染物情况等分析汇总后,连同利用槽罐车运输污染物及处置企业检查表一并报市环保局。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无证槽罐车运输污染物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4、近年专项行动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后督察
(1)对去年沿江沿河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和违法企业开展后督察
①检查范围
2010年环境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信访矛盾突出的石化企业。
②检查时间
2011年6月至10月
③具体要求
Ⅰ、重点检查石化企业污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包括设施负荷、排入江河的水质、废气排放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废气情况、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台帐是否完善等;
Ⅱ、对2010年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限期治理期满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