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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商旅委制定的《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全面促进松江旅游业发展,结合本区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区商旅委具体组织实施,发挥奖励政策使用效能,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松江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发展的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的、有良好财税信用、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组织招徕区外游客来松开展旅游、会务等活动的非在松旅游企业。
  第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用途主要包括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景区评A、饭店评星、绿色旅游饭店评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优质或达标服务旅馆评定、旅行社评A)、年度贡献、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及旅游人才培养等。

第三章 扶持奖励类别与额度

  第六条 项目开发扶持
  对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要求,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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