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办市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0-50万元。
对积极开发特色旅游线路产品的旅游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品牌创建奖
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
依据《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绿色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
依据《上海市旅馆优质(规范)服务达标综合评分标准》,社会旅馆新评定为上海市社会旅馆规范服务达标单位、优质服务达标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新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年度贡献奖
按旅游企业不同类型,围绕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接待人次、吸纳本地劳动力、行业荣誉等指标进行年度贡献评选,评选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来松旅游的,按招徕游客量及游客在松逗留天数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招徕会议会展活动的,按活动规模、级别、行业排名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
对积极开发松江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对积极开发特色菜肴,培育地方特色菜系的旅游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对积极开发具有松江特色的新型旅游商品(纪念品),并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旅游企业每个产品5万元补贴。
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