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旅游人才奖
对于在引进和培养旅游管理人才、旅游技术人才、旅游创意人才、优秀导游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旅游企业,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方法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旅游企业,应按申请奖项的类别,填写由区商旅委统一制作的《松江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区商旅委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区财政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十四条 区商旅委研究审核,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财政落实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旅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