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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旅游人才奖
  对于在引进和培养旅游管理人才、旅游技术人才、旅游创意人才、优秀导游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旅游企业,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方法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旅游企业,应按申请奖项的类别,填写由区商旅委统一制作的《松江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区商旅委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区财政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十四条 区商旅委研究审核,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财政落实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七条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旅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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