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补偿
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由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制定,总体要求是:必须充分利用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1、一般住院补偿
(1)起付线(元)
乡级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省外三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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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
| 300-400
| 800-1200
| 1500
| 3000-4000
|
注:
①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因同一种疾病,如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等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中从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②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2)补偿比
乡级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省外三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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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5%
| 70%-78%
| 60%-68%
| 55%
| 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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