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有关名词和部分指标解释
一、有关名词解释
1、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居民,在统计期内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城市社区。
2、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3、就业援助制度。指政府通过购买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一项援助制度。
4、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指政府将投资开发的大量公益性岗位进行储备的制度。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岗位等。
5、“千人计划”。指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简称“千人计划”),即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在未来5到10年内为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等,引进2000名左右人才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6、“千人计划”“1+3”服务窗口。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千人计划”服务主窗口,浦东、杨浦、闵行三区分别设立服务分窗口。
7、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
8、闵行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即上海建立的首批6个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之一,由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基地的建立旨在为暂无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搭建引进博士后的平台。进基地的博士后挂靠在高校博士后流动站,为招收博士后的入驻基地企业从事科研工作。
9、“柔性流动”引才机制。指各类人才在不改变国籍、户籍和身份,不改变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个人工作和单位用人自主的一种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
10、“三大联盟”。分类建立三个聚才联盟,一是依托交大、华师大等多所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创新联盟”,引进一批海外科研领衔人才;二是聚焦区内高精尖行业,如航空、航天、新能源等,建立以重点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所属研究中心为主体的“产业联盟”,引进符合产业发展的科研和管理英才;三是依托紫竹科学园区、莘闵留学生创业园、浦江863基地等,形成“创业联盟”,引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的创业人才。
11、“四大平台”。即通过与区内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科研资源,建立“虚拟技术实验室”,打造可提供有效资源信息和快速对接服务的技术支撑平台;联合知名人力资源服务商和专业培训机构,建立可提供招聘、人事外包、培训等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与商业银行、风投企业、融资公司合作,建立三位一体的投融资平台;引进专业的法律、咨询、商务等服务机构,建立能提供法律、调研、咨询、市场开拓等全方位服务的公共秘书平台。
12“五大资助”。即给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选及团队提供配套资金、购房和安家补贴、项目资助、薪酬补贴及综合服务经费等五项资助,多方位助力人才发展。
13、“管家式服务”。“管家式服务”模式注重个性化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人才各项需求,“管家”和人才建立了一对一的服务关系,减少服务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品质,使人才更安居乐业。
14、闵行领军人才。2006年,根据区域发展战略需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联合下发了《闵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启动了闵行领军人才的选拔。闵行领军人才的选拔标准为“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选拔重点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中。目前已组织选拔了四批闵行领军人才。
15、“首席技师千人计划”。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市总工会及市国资委4家联合下发《关于在本市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培训选拔千人计划的通知》,正式启动首席技师千人计划。目标用五年时间,推动本市各行业企业在技师和高级技师中培养、选拔1000名首席技师,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素质较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16、“两新”组织。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17、“城保”。即上海市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1993年,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目前,本市“城保”的基本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个险种。
18、“镇保”。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03年,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镇保”可简单概括为“25%+X”。其中,“25%”,即“镇保”的基本保险部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个险种;“X”,即“镇保”的个人帐户部分。
19、“农保”。即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96年,适用于本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农保”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贴和互济为辅,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统筹资金现收现付,个人帐户资金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