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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征地养老。征地养老涵盖养老、医疗两种保障,主要覆盖人群为征地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的养老人员。
  21、“综保”。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建立于2002年,适用于本市各类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民工)。“综保”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以及门急诊医药费补贴。
  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带有福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本市于1997年起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兼顾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为农民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到受益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统筹保险相结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做到“小病报销,大病补助,困难救助”,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减轻经济负担。
  23、“居民医保”。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上海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都可参保。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的待遇。
  24、农保“三个统一、两级投入、一个集中”。2008年7月我区实施农保区级统筹,建立了“三个统一、两级投入、一个集中”的运行机制。“三个统一”指一是统一了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二是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统一了养老金增长机制。“两级投入”指建立了区、镇两级财政对农保基金的投入机制,对农民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一个集中”指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集中管理,建立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25、医疗费减负。2007年我区出台了《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试行办法》,即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分别5000元以下、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三档按照40%、50%、60%分段累进计算减负金额。
  26、高龄生活费补贴。2007年我区出台了《闵行区高龄征地养老人员实施生活费补贴办法》,即我区征地养老人员中70周岁以上的养老人员除享受基本生活费外,还可按照不同年龄段享受30、40、50、60、100元不等的高龄补贴。
  27、老年生活费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将施行《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实施老年生活费补贴办法》,即我区征地养老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养老人员除享受基本生活费外,按照不同年龄段可享受40、60、80、120元不等的老年生活费补贴。实施征地养老人员老年生活费补贴,使受惠人数由原来的14876人扩大到25500人,受惠人数所占全区征地养老人员总数的比例也从43.75%提高到74.99%。
  28、本区户籍劳动者。指本区户籍18周岁以上(除在校生、赴外省市从业人员或出国等人员)人员。
  29、劳动争议调解“四级网络”。指由区层面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道)层面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村(居委)层面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及企业层面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四级构成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
  30、“红、橙、黄、绿”四色预警制度。为做好预警稳控,对企业实施的针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的分色预警管理制度。即拖欠厂租5个月以上、拖欠员工工资(含保险)3个月以上、劳动力调整100人以上的企业,列为红色预警信号;拖欠厂租3个月以上、拖欠员工工资(含保险)2个月以上、劳动力调整50人以上的企业,列为橙色预警信号;拖欠厂租2个月以上、拖欠员工工资(含保险)1个月以上的企业,列为黄色预警信号;无上述情况的企业为绿色正常信号。
  31、“阳光仲裁”。指2008年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创建的仲裁服务品牌,推出包括首问导诉服务、隔日立案、被申请人答辩期征询、速审庭、休息日仲裁庭、开辟“绿色通道”、仲裁建议书和仲裁预警书等八项措施,实现劳动仲裁的透明与高效。
  32、集体合同。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33、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34、“彩虹计划”。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8年4月召开的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旨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5年的发展计划。即2009年在东部地区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10年底在中部地区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2012年底在全国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逐步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各类中小企业,力争5年内基本在各类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35、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6、工资增长指导线。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规划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
  二、部分指标解释
  1、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指非农业人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的数量。但不包括:(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2)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的人员;(3)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2、新增就业岗位。指以当年新增加的就业人数为基础的一项就业指标,这是衡量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
  3、各类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指本区户籍18周岁以上(除在校生、赴外省市从业人员或出国等人员)人员作为应覆盖的对象。计算方法为:已纳入上海市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障、外地退休回沪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等各类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占应覆盖人数的比例。
  4、劳动合同签订率。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数量占全区企业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数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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