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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增收帮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共享村级集体资产收益。
  (1)对于符合撤村条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2亩、生产队建制已全部撤销、村民全部农转非)、暂不具备撤村条件但集体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有优质资产的村,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采取多种办法,如撤村改制成立股份制公司、村级集体资产全部或部分量化折股成立股份制公司或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多个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联合组建股份制经济实体等,实施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2)对于无经营性资产或资不抵债的村,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采取优先落实发展载体、支持村入股镇级公司或项目、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村级集体经济,同时采用托管式或居委会式等社区化管理方式,减少人员经费等村级行政性支出,为村级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区农委)
  3、拓宽镇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增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
  (1)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并争取在试点的基础上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开,无经营性资产或资不抵债的村可以优先实施。
  (2)进一步加大优质经营性物业回购的力度。在被征用土地的招拍挂过程中,在招拍挂文件中可以约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成本价回购5%-10%的经营性物业,留作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载体。
  (3)引导和指导被征地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稳定持续的盈利模式和经营项目,实现镇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土地局)
  4、加大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力度,促进镇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改革后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长效增收机制、产业结构调整实施补贴。专项 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及改革后的增量收入中安排,时间定为5年。
  (2)对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回购、购买和改造厂房、物业、楼宇等经营性物业而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区财政给予1-2年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平均50%的贴息,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可视情况给予匹配。
  (3)区有关部门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回购、购买和改造经营性物业融资提供服务,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为融资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资委)
  (二)完善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引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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