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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需报市经信委备案的项目范围
  1、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限制类,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
  2、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到市经信委备案的工业投资项目(如拟上市企业投资项目)。
  二、报市经信委备案的程序
  申请项目备案单位可通过市经信委网站(www.sheitc.gov.cn)“网上办事-在线受理-产业投资处”一栏, 下载、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盖章后直接报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审核,实行网上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加盖“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发给企业,同时抄送规划、环保、节能等相关部门,并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1、新征土地的项目需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上报备案申请。
  2、已有土地的项目直接报备案申请。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
  三、备案需报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备案申请报告(100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主要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节能环保措施、经济效益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六)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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