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公开。也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十七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