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纳入前的标准支付。纳入前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各项待遇从纳入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四、资金筹措
(一)未参保企业
由未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工伤保险费趸缴标准》(详见附件),一次性趸缴工伤待遇费用,其中:
旧伤复发医疗费趸缴:按是否职业病类别,分伤残等级将门诊和住院的标准之和予以清算,一次性趸缴10年。
伤残津贴趸缴:按1-4级不同等级的标准予以清算,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
生活护理费趸缴:按不同级别的标准予以清算,年限按伤残津贴的清算时间折半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趸缴:其配偶及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住院伙食费趸缴:按每人每年住院30天的标准,一次性清算10年。
辅助器具费趸缴:按不同等级的标准予以清算,每5年为一个更换周期,最高计算年限不超过20年。
(二)已参保企业
对伤残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职工,由参保企业按照未参保企业的趸缴标准,一次性趸缴旧伤复发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对伤残待遇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职工,由企业按照未参保企业的趸缴标准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