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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参谋、指导、协调和保护作用,制发本地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3、辖区内注册商标总量及近三年商标申请量位居全市同等城市前列;

  4、辖区内注册的地理标志和被认定的宜昌市知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市同等城市前列;

  5、重视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近三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全市同等城市前列。

  (二)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条件

  1、政府将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发创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工作方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参谋、指导、协调和保护作用,制发本地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3、辖区内注册商标总量及近三年商标申请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4、辖区内被认定的宜昌市知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5、重视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行政村市场主体能规范使用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富农成效显著。近三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全市乡镇前列。

  (三)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条件

  1、在宜昌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企业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宜昌市知名商标;

  2、在全市范围内或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3、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4、高度重视商标管理工作,有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机构、商标管理专职人员和较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

  5、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办法

  申报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须填写《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申请表》、《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申请表》、《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由县市区政府申请,市工商管理局推荐,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2、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由乡镇政府申请,县市区工商管理局(分局)推荐,市工商管理局审查,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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