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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已纳入全额低保,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筹集。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三、严格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提升福利机构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保证孤儿抚养需要。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门,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开放康复、特教等资源,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和社会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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