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应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和抚养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区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孤儿;其他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负责辖区内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孤儿的接收及抚养工作。福利机构、救助管理部门接收社会弃婴(儿)时,必须有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移送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公告60日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置。福利机构接收孤儿须凭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孤儿,要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当涉外送养。
六、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建设好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弃婴(儿)生父母的查找,严厉打击遗弃婴(儿)、虐待孤儿、拐卖孤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办理弃婴(儿)、孤儿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卫生部门要落实孤儿医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优待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住房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各项住房政策,切实解决城乡孤儿住房问题。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孤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关爱孤儿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