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责任部门和单位: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未安装GPS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渣土运输车无资质、非法违法超载的;
(5)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6)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责任部门和单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房屋拆除工程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无资质承揽拆除工程的;
(5)存在“六无工程”违法行为的。
责任部门和单位: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3、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3)未向相关部门备案,擅自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施工作业的,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施工作业的项目(包括设备拆除)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单位的;
(4)非法充装、倒灌、运输液化石油气,违法占压燃气、石油长输管线的。
责任部门和单位: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区发展改革委(燃气办)、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4、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及礼花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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