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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全过程财务监理制度,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闵行区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6]3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闵财建[2004]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说明》(闵财建[2005]7号)、《闵行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操作规程》(闵财建[2006]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开展。

第三章 资金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区城投公司及闵盛公司等政府全资公司经批准的融资资金、利用国债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区镇两级政府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以立项主体为准。
  第八条 凡在2011年1月1日后立项(以区发展改革委文件批复为准)的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由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程序共同委托实施。
  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分别采取投资监理或造价咨询(审价)的方式执行。

第四章 财务监理机构

  第九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按照单个项目的具体需求,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 监理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造价咨询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取得3年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相应等级资质,并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以上;
  2、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当达到一定规模以上;
  3、造价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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