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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合理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方法。
  2、根据制定的方式和方法,建立符合项目特性、能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后经济、政治、社会、生态等效益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无法量化的定性指标和可以量化的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A、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B、预算执行情况;C、公共或社会效益;D、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指标)。
  3、对项目的公共或社会效益,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
  4、对项目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后产生的效益、项目风险、资金管理效率、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内容进行综合、全面考评。
  5、对项目定位和绩效目标;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
  6、实施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根据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坚持公平、科学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
  7、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8、出具书面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完成以后,应出具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总报告:1、项目审价报告;2、财务审计报告;3、绩效评价报告;4、财务监理分析报告(包括资金计划分析、投资造价分析、工程预决算分析、项目完成情况分析等)。

第七章 服务费标准及管理

  第十八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合同金额按照评标的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费用与监理工作的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在10%到20%范围内留存委托费用作为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
  全过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由于委托主体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加或工作期限延长的,监理机构可与委托主体协商加收费用,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支付申请由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经委托主体初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监理机构。建设资金在项目单位的,须凭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支付凭证及入账通知书,项目单位方可支付给监理机构,否则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八章 监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考评,在项目通过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进行末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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