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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企业要按照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劳动用工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积极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新招聘的职工,可参与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岗位的公开竞聘。岗位发生变动后,按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其收入和其他待遇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第七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强职工的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准确无误。
  第八条 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并做好续签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作。企业可在合同期满前的规定时限内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企业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企业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或职工提出不再续约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 招用管理

  第九条 企业编制内员工的录用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集体研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情况及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招聘编制内员工后,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区国资委核准后,作为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向系统外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区国资委核准后,办理相应的借调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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