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主任会议处理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日常事务。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督促检查决议、决定执行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八章 质 询
第四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知提案人。
第四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质询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