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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4.2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4.2.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日常检查应每半年一次,对地基基础特定状况发生时,应根据影响状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
  4.2.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回填土局部下沉等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较大面积回填土下沉等缺陷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结构构件下沉造成结构损伤或基坑肥槽下沉造成建筑构件损伤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4.怀疑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下沉仍在继续发展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5.房屋建筑周围出现山体滑坡等迹象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
  5.1.2 房屋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悬挑构件、外露构件、连接构造等损伤以及房屋装修变动结构主体引起的损伤等状况。
  5.2 建筑结构检查
  5.2.1 房屋结构的梁、板构件,应检查构件出现裂缝和下垂,混凝土梁、板的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锈蚀,木梁、板腐朽、虫蛀等状况;对悬挑构件,应检查构件上面根部的裂缝、向下变形状况。
  5.2.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承重墙、柱,特别是底层墙、柱出现受压裂缝状况;
  2.支承梁或屋架的墙出现梁(屋架)下部开裂状况;
  3.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状况;
  4.墙体出现外闪、倾斜和纵横向墙体交接处拉开状况;
  5.墙体出现严重的风化、酥碱和面层脱落状况;
  6.砖过梁中部出现竖向裂缝或端部出现水平裂缝状况。
  5.2.3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多、高层建筑的底层和空旷层的承重柱混凝土的压坏状况;
  2.结构构件出现钢筋主筋锈蚀裂缝状况;
  3.结构构件出现腐蚀物质侵蚀状况;
  4.构件出现变形和裂缝状况。
  5.2.4 钢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钢结构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
  2.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钢结构构件裂纹、表面缺陷、构件锈蚀与表面涂装脱落;
  5.焊缝的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咬边、电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等;
  6.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连接板变形和锈蚀;预埋件出现变形或锈蚀;
  7.网架螺栓球节点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等状况;
  8.网架焊接球节点球壳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球壳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锈蚀等状况;
  9.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10.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5.2.5 木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木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结疤;
  2.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
  3.木柱根部腐朽和木柱、木构架倾斜或歪闪状况。
  5.2.6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出现局部受压裂缝;
  2.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
  3.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结疤;
  4.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
  5.木构架倾斜或歪闪状况。
  5.2.7 在下列状况发生时,应进行房屋结构的特定检查:
  1.房屋建筑周围进行基坑开挖、地铁施工、降水或管沟施工时,应对房屋结构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
  2.房屋周围有振动源状况时,应对振动源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
  3.结构改造时,应对结构改造质量及可能造成相邻构件的损伤进行特定检查。
  5.2.8 各类结构日常检查的资料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新建房屋建筑第一次检查时,应同时进行验收资料、质量保证书等文件的完整性检查;
  2.其他房屋建筑应对在一个日常检查周期内的结构改造及发现问题处理的验收资料进行检查。
  5.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5.3.1 房屋建筑结构日常检查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交付使用的前3年和使用20年后的住宅建筑以及公共建筑,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建筑可每半年检查一次;
  2.当房屋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或变动结构主体或周围环境有明显影响情况发生时,应根据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
  5.3.2 房屋建筑结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结构存在局部损伤为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结构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1)钢筋混凝土梁板构件出现裂缝;
  2)砌体墙出现非受力裂缝;
  3)钢结构构件出现连接螺栓松动;
  4)木构件连接节点出现松动或拔榫。
  3.发现房屋建筑结构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墙、柱类构件出现裂缝或明显变形。
  2)钢结构焊缝开裂或大面积锈蚀;
  3)木构件出现腐朽、虫蛀。
  4.发现房屋建筑结构构件裂缝和变形状况比较严重时,除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外,还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6.建筑构件与部件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围护墙体、隔墙、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雨篷、空调机架,栏杆扶手,附属广告牌等建筑构件与部件的日常检查。
  6.1.2 建筑构件与部件检查的重点为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的松动、开裂和建筑构件与部件自身的损伤状况。
  6.2 围护墙体、隔墙和女儿墙
  6.2.1 围护墙体等非承重墙的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女儿墙出现冻融和温度裂缝状况。
  2.外围护墙或底层阳台围护墙体出现地基下沉和墙体开裂以及外闪状况。
  3.外围护墙体和隔墙出现渗漏、空鼓、开裂、砂浆酥松。
  4.预制墙板出现裂缝、变形、节点锈蚀以及拼缝处嵌料脱落和渗漏状况。
  6.2.2 围护墙体和隔墙门窗框周围、窗台、穿墙管道根部,阳台、雨篷与墙体连接部位、变形缝部位的渗漏状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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