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水源林建设,增强生态屏障保护作用。进一步优化水源林布局,在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水库四周、石漠化山地等区域大力种植水源涵养功能较强的阔叶树种、乡土树种,增强林地蓄水保水功能,提高水库、源头水的水源涵养、自净能力。严禁在水源林区和自然保护区中开矿,严禁砍伐水源林,严格控制在大江大河源头、江河两岸和大中型水库周围生态公益林区域有污染隐患的水产和畜禽养殖,严格控制水源林林地征占用,依法打击破坏水源林的违法行为。开展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减少和消除面源污染对水质的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1.全面加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深入厂矿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集中力量破解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使产业转型升级见到实效。
2.实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党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区)、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亲自组织、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县(区)、乡镇要依法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负责的职责,制定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坚决消除风险和隐患,确保辖区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4.实行严格的部门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存在问题。环保部门要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发改及工信部门要加大相关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信部门要加大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监察机关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对贯彻落实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权益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政府依法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建设部门要督促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快城镇备用水源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工商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专项资金。财政、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奖励制度,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5.实行严格的企业主体责任制。企业要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设置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教育培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实施环保、安全生产“三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6.实行严格的监管执法责任制。环保、安监、公安、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加快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7.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和考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强化目标责任分解,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目标要求分解、量化到每个年度,细化落实到各责任主体,并制定具体的工作内容、考核方法和考评标准,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产业转型升级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工作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监测责任。增强监督考评工作透明度。
8.进一步完善协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运用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对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联动应急处置合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坚决从严惩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违纪违法行为
1.强化对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汇报签字负责制、通报批评制、挂牌督办制和领导约谈警示制。上级主管部门或联合检查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和部门,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挂牌督办。监察机关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超过进度控制指标,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本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紧急约见下一级政府分管领导人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约谈警示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严重滞后、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县(区)、开发区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