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超过15小时、不高于 36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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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超过36小时、不高于 48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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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超过48小时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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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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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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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用人单位初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且人数不超过3人,未对劳动者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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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用人单位两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且人数不超过5人,未对劳动者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用人单位累计三次或一次安排5名以上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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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用人单位四次或者四次以上或一次安排10名以上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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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一年内初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未对劳动者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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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一年内两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未对劳动者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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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一年内三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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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内四次或者四次以上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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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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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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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1天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1天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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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2天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2天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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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3天;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3天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不高于2天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不高于2天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累计不高于2天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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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3天;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三级或者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劳动累计超过1天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四级或者四级以上作业的;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3天或者3天以上的;或者安排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以及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3天或者3天以上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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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1个班次;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累计在4小时以内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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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两个班次的;或者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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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三个班次的;或者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不超过12小时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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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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