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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三个以上班次的;或者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12小时以上的;或者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0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不足2天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天以上、4天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4天以上、8天以下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8天以上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1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超过一个班次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不超过1小时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4小时以上不超过8小时的;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两个班次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不超过12小时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三个班次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12小时以上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三个班次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8小时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的;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2

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高于3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高于3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高于3次或3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高于3次或3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1天以上、不高于3天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3天以上、不高于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3天以上、不高于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3次或3天以上、不高于5次或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3次或3天以上、不高于5次或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3天以上、不高于5天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超过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超过5天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5次或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超过5次或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超过5天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或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或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的;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作业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3

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用人单位不超过3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用人单位超过30天、不高于6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用人单位超过60天、不高于9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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