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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用人单位超过9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过健康检查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4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责令改正,并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不高于1.5万元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责令改正,并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超过1.5万元、不高于2万元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责令改正,并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超过2万元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并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责令退还、
  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的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退还、
  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5000元、不高于1.5万元的。

责令退还,并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退还、
  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5万元、不高于2万元的。

责令退还,并处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退还、
  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2万元的。

责令退还,并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6

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其中1项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并对职业中介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职业中介机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职业中介机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7

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初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1项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者连续2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2项的。

责令改正,并对职业中介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累计三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3项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职业中介机构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累计三次以上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4项以上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职业中介机构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初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两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三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三次以上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9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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