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为不超过3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为超过3名、不高于8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为超过8名、不高于1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为超过1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20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介绍不超过3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介绍超过3名、不高于8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介绍超过8名、不高于15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介绍超过15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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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初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连续两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累计三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三次以上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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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首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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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连续两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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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累计三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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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三次以上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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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初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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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两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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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三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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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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