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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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超过3人的。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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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超过3人、不高于8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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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超过8人、不高于1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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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超过1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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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招用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超过3人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招用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超过3人、不高于8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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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招用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超过8人、不高于1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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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招用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超过1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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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违法行为致使受侵害人数不超过3人的。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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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受侵害人数超过3人、不高于8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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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受侵害人数超过8人、不高于1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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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行为致使受侵害人数超过15人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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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30日、不高于3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15日、不高于2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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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35日、不高于4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20日、不高于2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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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40日、不高于4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25日、不高于3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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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4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3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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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初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或者非法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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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累计两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或者非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高于3000元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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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累计三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或者非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高于5000元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下7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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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三次以上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或者非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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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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