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支付、
加付赔偿金
|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10%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支付、
加付赔偿金
|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人均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10%、不高于 50%范围内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75%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支付、
加付赔偿金
|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情节较重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人均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50%、不高于 75%范围内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75%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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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支付、
加付赔偿金
|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人均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75%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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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责令改正,并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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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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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30%的。
| 责令改正。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较重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30%、不高于75%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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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改正
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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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名册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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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逾期不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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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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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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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不超过1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不超过1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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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高于4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高于4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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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超过4个月、不高于6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超过4个月、不高于6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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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超6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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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缴费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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