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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关于公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缴费单位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未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缴费单位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未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缴费单位超过规定时限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未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缴费单位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1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违法

警告

缴费单位初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缴费单位2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给予警告,并对缴费单位处1200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超过2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且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对缴费单位处1200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被处理后,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对缴费单位处37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2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违法

警告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给予警告,并对缴费单位处1200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对缴费单位处1200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缴费单位处37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3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违法

警告

缴费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缴费单位在限期整改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对缴费单位处500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不在限期整改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对缴费单位处2500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缴费单位被处理后,仍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对缴费单位处37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4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罚款

初次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责令改正,并对组织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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